鋼鐵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前    言

本標準附錄A為規范性附錄,附錄B為資料性附錄。
本標準起草單位:濟南市環境保護規劃設計研究院。
本標準參與起草單位:山東省冶金工業總公司、濟南鋼鐵集團總公司、萊蕪鋼鐵集團有限公司、青島鋼鐵控股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王新國、馬召坤、遲智香、張建國、鄧麗麗。



                               鋼鐵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山東省鋼鐵工業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和噸產品最高允許排放量,以及采樣、監測和環境保護管理的相關規定。
   本標準適用于山東省鋼鐵工業的燒結、煉鐵、煉鋼、軋鋼、鐵合金和鋼鐵聯合企業的污染物排放控制,也適用于鋼鐵工業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驗收及其投產后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3095-1996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GB 3097-1997  海水水質標準
GB 3838-2002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
GB 9078-1996  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13271-2001  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16171-1996  煉焦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16297-1996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GB 15562.1-1995  環境保護圖形標志 排放口(源)
GB/T 4918  工業廢水 總硝基化合物的測定 分光光度法
GB/T 4919工業廢水 總硝基化合物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GB/T 6920  水質 pH值的測定 玻璃電極法
GB/T 7466  水質 總鉻的測定 高錳酸鉀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67  水質 六價鉻的測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68  水質 總汞的測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5  水質 銅、鋅、鉛、鎘的測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8  水質 銨的測定 蒸餾和滴定法
GB/T 7479  水質 銨的測定 納氏試劑比色法
GB/T 7481  水質 銨的測定 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GB/T 7483  水質 氟化物的測定 氟試劑分光光度法
GB/T 7484  水質 氟化物的測定 離子選擇電極法
GB/T 7485  水質 總砷的測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銀分光光度法
GB/T 7486  水質 氰化物的測定 吡啶-巴比妥酸光度法
GB/T 7487  水質 氰化物的測定 異煙酸-吡唑啉酮光度法
GB/T 7490  水質 揮發酚的測定 蒸餾后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GB/T 7494  水質 陰離子表面活性劑的測定 亞甲藍分光光度法
GB/T 11889  水質 苯胺類的測定 N-(1-萘基)乙二胺偶氮分光光度法
GB/T 11890  水質 苯系物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GB/T 11893  水質 總磷的測定 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  水質 懸浮物的測定 重量法
GB/T 11903  水質 色度測定 稀釋倍數法
GB/T 11906  水質 總錳的測定 高碘酸鉀分光光度法
GB/T 11911  水質 總錳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2  水質 總鎳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4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重鉻酸鹽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GB/T 16488  水質 石油類和動植物油的測定 紅外光度法
GB/T 16489  水質 硫化物的測定 亞甲基藍分光光度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 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44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一氧化碳的測定 非色散紅外吸收法
HJ/T 55  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 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 定電位電解法
HJ/T 67  大氣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測定 離子選擇電極法
HJ/T 76  固定污染源排放煙氣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HJ/T 77  多氯代二苯并二惡英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的測定  同位素稀釋高分辨率毛細管氣相色譜/高分辨質譜法
HJ/T 92  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監測技術規范
CJ 3082-1999  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準
DB37/ 599-2006  山東省南水北調沿線水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DB37/ 656-2006  山東省小清河流域水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DB37/ 664-2007  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DB37/ 675-2007  山東省海河流域水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DB37/ 676-2007  山東省半島流域水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3  術語及定義
下列術語及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鋼鐵工業
   指以黑色金屬(鐵、鉻、錳3種金屬元素)作為主要冶煉及壓延加工對象的工業企業,包括以金屬礦石為原料采用高爐、轉爐煉鋼的長流程鋼鐵聯合企業和以廢鋼鐵為原料采用電爐煉鋼加工生產各種鋼材產品的短流程企業。
   本標準按鋼鐵工業生產工藝結合生產產品包括以下7類14種:
a) 燒結:燒結和球團;
b) 煉鐵:煉鐵;
c) 煉鋼:轉爐煉鋼和電爐煉鋼;
d) 連鑄:連鑄;
e) 軋鋼:鋼坯、型鋼、線材、熱軋板帶、鋼管和冷軋板帶;
f) 鐵合金:鐵合金冶煉;
g) 鋼鐵聯合企業:指燒結、焦化、煉鐵、煉鋼和軋鋼等工藝配套的鋼鐵企業。
3.2  
標準狀態
   煙氣在溫度為273K,壓力為101325Pa時的狀態,簡稱“標態”。本標準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均指標準狀態下干煙氣的數值。
3.3  
常規污染物
   指企業正常生產時的主要污染物,大氣污染物指標包括:顆粒物、二氧化硫;水污染物指標包括:pH、化學需氧量、懸浮物、石油類、氨氮、揮發酚、總氰化合物、六價鉻、總鋅。
3.4  
特定污染物
   指企業排放的除常規污染物外的其他需要監控的污染物。
3.5  
排放濃度限值
3.5.1  
   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指排氣筒中大氣污染物每1小時平均排放濃度不得超過的限值。
3.5.2  
  水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指水污染物日均排放濃度不得超過的限值。
3.6  
  噸產品排水量限值、噸產品污染物排放量限值和禁排
3.6.1  
   噸產品排水量限值指生產1噸產品在廠總排口或多個排放口合計,排水量不得超過的限值。
3.6.2  
   噸產品污染物排放量限值指生產1噸產品的污染物排放量不得超過的限值。
3.6.3  
   禁排指某流程所產生廢水全部循環利用或采用清潔生產技術杜絕廢水產生。
3.7  
   無組織排放、無組織排放濃度限值
3.7.1  
   無組織排放指大氣污染物不經過排氣筒的無規則排放,主要包括作業場所物料堆放,開放式物料輸送產生的揚塵,管道和設備的含塵氣體泄漏等。
3.7.2  
無組織排放濃度限值指監控點的大氣污染物濃度任何1小時內的平均值不得超過的限值。
3.8  
二惡英、二惡英毒性當量(TEQ)(Dioxin toxic equivalence quantity)
3.8.1  
二惡英指多氯代二苯并-對-二惡英(Polychlorinated dibenzo-p-dioxins,簡稱PCDDs)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Polychlorinated dibenzofurans,簡稱PCDFs)的總稱,簡寫為PCDD/Fs。
3.8.2  
二惡英毒性當量(TEQ)用來定量評價二惡英類污染物的毒性,將2,3,7,8-四氯代二苯對二惡英(TCDD)毒性當量因子定義為1,各種PCDD/Fs異構體的含量(濃度)乘以其相應的毒性當量因子(TEF)并加和,單位為ng-TEQ/Nm3。其計算公式為:TEQ =Σ(二惡英毒性同類物濃度×TEF)。
3.9  
TEF (Toxicity Equivalency Factor)
毒性等價系數(2,3,7,8-T4CDD Toxicity Equivalency Factor),是二惡英毒性同類物與2,3,7,8-四氯代二苯并-對-二惡英對Ah受體的親和性能之比。
4  技術要求
4.1  基本規定
4.1.1  鋼鐵企業在《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 3838-2002)規定的Ⅰ類、Ⅱ類水域保護區和Ⅲ類水域的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級保護區,在《海水水質標準》(GB 3097-1997)中的一類海域保護區以及《山東省南水北調沿線水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DB 37/599-2006)規定的核心保護區內禁止新建排污口,原有廢水排放口在第一時段內拆除或遷出。
4.1.2  在《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 3095-1996)規定的一類、二類(一般工業區除外)環境質量功能區內,禁止新建鋼鐵企業。
4.1.3  執行時段
4.1.3.1  本標準按時間分兩個時間段,在不同時段分別執行本標準規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
第一時段:2008年2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執行本標準第一時段排放限值;
第二時段:2010年1月1日起,執行本標準第二時段排放限值。
4.1.3.2  特定污染物的排放限值不分時段執行本標準。
4.1.4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通過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企業直接執行第二時段排放限值。
4.1.5  山東省境內鋼鐵企業除執行本標準外,污染物排放總量還應滿足當地總量控制要求。當排放單位依據本標準排放污染物超出所進入環境總量要求時,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據容量總量控制原則,對有關單位規定嚴于本標準的排放控制要求。
4.2  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4.2.1  顆粒物排放濃度限值及總量控制指標按不同時段執行表1的規定。
4.2.2  二氧化硫排放濃度限值及總量控制指標按不同時段執行表2的規定。
4.2.3  特定污染物限值
生產流程排放的大氣特定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和總量控制指標執行表3的規定,未標明項目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1996)的規定。
4.2.4  排氣筒(煙囪)
4.2.4.1  排放速率
排氣筒排放速率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1996)。          
4.2.4.2  高度
排氣筒(煙囪)高度不低于15m,排氣筒周圍半徑200m距離范圍內有建筑物的,排氣筒的高度應高于最高建筑物3m以上。若現有排氣筒達不到規定的高度,其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按排放標準值的50%執行。
4.2.5  無組織排放濃度限值
無組織排放,監控點顆粒物濃度執行表4規定的限值。
4.3  其他規定
4.3.1  企業自備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根據鍋爐類型分別執行《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3271-2001)和《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37/ 664-2007)。
4.3.2  煉焦爐大氣污染物排放執行《煉焦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6171-1996)的規定。

表1  顆粒物排放濃度限值及總量控制指標


技術內容

第一時段

第二時段

最高允許

排放濃度

mg/m3

噸產品

排放量

kg/t·產品

最高允許

排放濃度

mg/m3

噸產品

排放量

kg/t·產品

燒結、球團設備

90

0.50(以燒結、球團產品計)

50

0.20(以燒結、球團產品計)

其他塵源

70

30

高爐出鐵場

100

0.4(以生鐵計)

30

0.12(以生鐵計)

熱風爐

50

20

其他塵源

60

30

轉爐(一次煙氣)

100

80

電爐

35

20

其他塵源

35

20

熱軋精軋機

30

20

拉矯機

焊接機

酸再生

加熱爐

其他塵源

精煉爐

80

4.2

80

3.0

礦熱爐

全封閉爐

80

0.6

80

0.5

半封閉爐、敞口爐

80

3.6

80

3.0

回轉窯

100

80

其他塵源

50

20

注:加熱爐摻風系數或過量空氣系數規定為1.7。


表2  二氧化硫排放濃度限值及總量控制指標


技術內容

第一時段

第二時段

最高允許

排放濃度

mg/m3

噸產品

排放量

kg/t·產品

最高允許

排放濃度

mg/m3

噸產品

排放量

kg/t·產品

燒結

球團設備

600

2.00

200

0.6

煉鐵

熱風爐

250

0.10

150

0.05

軋鋼

工業爐

250

150

鐵合金

回轉窯(焙燒窯、鍛燒窯、干燥窯、燒結、熔化爐)

1000

300


表3  大氣特定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及總量控制指標

技術內容

污染物

最高允許排放濃度mg/m3

噸產品排放量

kg/t·產品

燒結

燒結、球團設備

氮氧化物

200

0.70

氟化物

3.0

0.011

二惡英

0.5 ng-TEQ/m3

煉鐵

熱風爐

氮氧化物(以NO2計)

350

0.05(以生鐵計)

煉鋼

轉爐(一次)

氟化物(以總氟計)

3.0

轉爐(二次)

電爐

精煉爐

其他含氟廢氣

電爐

二惡英

0.2 ng-TEQ/m3

軋鋼

工業爐

氮氧化物

150

酸洗機組等

鉻酸霧(以Cr計)

0.070

酸洗機組等

鹽酸霧

10

廢鹽酸再生

鹽酸霧

30

酸洗機組等

硫酸霧

10

堿洗機組等

堿霧

10

軋機等

乳化液、油霧

20

注:二惡英指排放廢氣(含煙塵)中的測定均值。

表4 無組織排放監控點及濃度限值

項目

場所

顆粒物無組織排放監控點

濃度限值amg/m3

顆粒物

原料、輔助原料和燃料堆場

廠(場)界外20m處

1.0(扣除參考值b

一氧化碳

高爐、焦爐和轉爐

廠(場)界外20m處

300(扣除參考值b

a濃度限值指監控點處一小時平均濃度值;

b參考值含義見本標準4.4.2.1。

4.4  大氣污染物監測
4.4.1  排氣筒監測
廢氣排放量大于或等于60000m3/h(標態)的排氣筒,應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放煙氣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HJ/T 76)的規定,安裝煙氣顆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連續監測裝置。
廢氣排放量小于60000m3/h(標態)的排氣筒,應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GB/T 16157)的規定,設置永久采樣孔和采樣測試平臺,進行監測采樣。
4.4.2  顆粒物無組織排放的監測
4.4.2.1  在廠界外20m處(無明顯廠界,以車間外20m處)上風方與下風方同時布點采樣,將上風方的監測數據作為參考值。
4.4.2.2  監測方法執行《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HJ/T 55)的規定。
4.4.3  大氣污染物分析方法見表5。

表5 大氣污染物分析方法*

序號

項目

分析方法

方法標準號

1

顆粒物

重量法

GB/T 16157

2

二氧化硫

1)碘量法

HJ/T 56

2)定電位電解法

HJ/T 57

3

氮氧化物

1)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2

2)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43

4

氟化物

離子選擇電極法

HJ/T 67

5

一氧化碳

非色散紅外吸收法

HJ/T 44

6

二惡英

同位素稀釋高分辨率毛細管氣相色譜/高分辨質譜法

HJ/T 77

*其他未標明特定污染物分析方法執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空氣和廢氣監測分析方法》。

4.5  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4.5.1  排入《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 3838-2002)中Ⅲ類(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級保護區除外)、IV類、V類水域和《海水水質標準》(GB 3097-1997)中二、三、四類海域的鋼鐵工業廢水,噸產品排水量、污染物排放濃度和噸產品排放量按不同時段分別執行本標準規定的限值。
4.5.2  常規水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及排水量控制指標按不同時段執行表6的規定。
4.5.3  特定水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執行表7的規定,未作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執行《山東省南水北調沿線水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DB37/ 599-2006)、《山東省小清河流域水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DB37/ 656-2006)、《山東省海河流域水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DB37/ 675-2007)、《山東省半島流域水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DB37/ 676-2007)的規定。
4.5.4  其他規定
排入城鎮污水處理廠的污水,應執行《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準》(CJ 3082-1999)。在確保污水處理廠出水水質達標的前提下,鋼鐵企業可與城鎮污水處理廠簽訂委托處理合同,鋼鐵企業的污水排放應按合同規定執行。
表6 常規水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及排水量控制指標

分 類

控制項目

單位

第一時段

第二時段

燒結

禁排

禁排

煉鐵

禁排

禁排

排水量

m3/ta

1.0

禁排

pH

無量綱

6~9

化學需氧量(CODcr)

g/tb

60

mg/L

60

懸浮物

(SS)

g/tb

50

mg/L

50

石油類

g/tb

5

mg/L

5

排水量

m3/ta

2

1

pH

無量綱

6~9

化學需氧量(CODcr)

g/tb

120

30

mg/L

60

30

懸浮物

(SS)

g/tb

100

20

mg/L

50

20

石油類

g/tb

10

3

mg/L

5

3

氰化物

g/tb

1.0

0.5

mg/L

0.5

0.5

g/tb

20

10

mg/L

10

10

g/tb

1.0

0.3

mg/L

0.5

0.3

總砷

g/tb

1.0

0.5

mg/L

0.5

0.5

總鉻

g/tb

3.0

0.5

mg/L

1.5

0.5

總鉛

g/tb

2.0

0.1

mg/L

1.0

0.1

總鎳

g/tb

2.0

1.0

mg/L

1.0

1.0

g/tb

0.2

0.1

mg/L

0.1

0.1

g/tb

0.1

0.05

mg/L

0.05

0.05

六價鉻

g/tb

0.2

0.05

mg/L

0.1

0.05

總鋅

g/tb

4

1

mg/L

2

1

排水量

m3/ta

2

1

pH

無量綱

6~9

化學需氧量(CODCr)

g/tb

120

30

mg/L

60

30

懸浮物

(SS)

g/tb

100

20

mg/L

50

20

石油類

g/tb

10

3

mg/L

5

3

氰化物

g/tb

1.0

0.5

mg/L

0.5

0.5

排水量

m3/ta

2

1

pH

無量綱

6~9

化學需氧量(CODcr)

g/tb

120

30

mg/L

60

30

懸浮物

(SS)

g/tb

100

20

mg/L

50

20

石油類

g/tb

10

3

mg/L

5

3

氨氮

(NH3-N)

g/tb

20

5

mg/L

10

5

揮發酚

g/tb

0.6

0.2

mg/L

0.3

0.2

總氰化合物

g/tb

0.6

0.2

mg/L

0.3

0.2

六價鉻

g/tb

0.2

0.05

mg/L

0.1

0.05

總鋅

g/tb

3

1

mg/L

1.5

1

a噸產品廢水排水量。

b噸產品污染物排放量。

表7 特定水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

序號

污染物名稱

單位

排放濃度限值

1

總汞(按Hg計)*

mg/L

0.005

2

總鎘(按Cd計)*

mg/L

0.05

3

總鉻(按Cr計)*

mg/L

0.5

4

總砷(按As計)*

mg/L

0.2

5

總鉛(按Pb計)*

mg/L

0.5

6

總鎳(按Ni計)*

mg/L

0.5

7

總銅(按Cu計)

mg/L

0.3

8

總錳(按Mn計)

mg/L

2.0

9

磷酸鹽(以P計)

mg/L

0.5

10

氟化物(按F計)

mg/L

10

11

苯胺類

mg/L

0.5

12

硝基苯類

mg/L

1.0

13

陰離子表面活性劑(LAS)

mg/L

3.0

14

色度(稀釋倍數)

30

15

硫化物(按S計)

mg/L

0.8

16

mg/L

0.1

17

甲苯

mg/L

0.1

*屬于第一類污染物,要求在車間或車間處理設施排放口采樣、監控。

4.6  水污染物監測
4.6.1  各廢水排放口應按《環境保護圖形標志 排放口(源)》(GB 15562.1-1995)的要求設置永久性排放口標志。
4.6.2  日排水量大于6000噸的廢水排放口應安裝廢水自動在線監測裝置;日排水量6000噸以下的廢水排放口應安裝廢水水量計量裝置。
4.6.3  采樣點設置、采樣頻率和采樣方法按照《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監測技術規范》(HJ/T 92)的規定執行。
4.6.4  混合廢水數值的確定
不同工藝單元的企業生產廢水混合排放時,其污染物排放按附錄A確定的方法計算。
4.6.5  水污染物分析方法見表8。

表8  水污染物分析方法

序號

項目

分析方法

方法標準號

1

pH

玻璃電極法

GB/T 6920

2

色度

稀釋倍數法

GB/T 11903

3

懸浮物(SS)

重量法

GB/T 11901

4

石油類

紅外分光光度法

GB/T 16488

5

化學需氧量(CODcr)

重鉻酸鹽法

GB/T 11914

6

氨氮(NH3-N)

1)蒸餾和滴定法

GB/T 7478

2)納氏試劑比色法

GB/T 7479

3)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GB/T 7481

7

揮發酚

蒸餾后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GB/T 7490

8

硫化物

亞甲基藍分光光度法

GB/T 16489

9

氟化物

1)氟試劑分光光度法

GB/T 7483

2)離子選擇電極法

GB/T 7484

10

氰化物

1)異煙酸—吡唑啉酮光度法

GB/T 7487

2)吡啶—巴比妥酸光度法

GB/T 7486

11

總磷

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GB/T 11893

12

陰離子表面活性劑(LAS)

亞甲藍分光光度法

GB/T 7494

13

苯胺

N-(1-萘基)乙二胺偶氮 分光光度法

GB/T 11889

14

硝基苯

1)分光光度法

GB/T 4918

2)氣相色譜法

GB/T 4919

15

氣相色譜法

GB/T 11890

16

甲苯

氣相色譜法

GB/T 11890

17

六價鉻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67

19

總鉻

高錳酸鉀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

GB/T 7466

20

總鋅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5

21

總汞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68

22

總砷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鉀酸銀分光光度法

GB/T 7485

23

總鉛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5

24

總鎘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5

25

總鎳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2

26

總銅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5

27

總錳

1)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1

2)高碘酸鉀分光光度法

GB/T 11906

5  標準實施監督
5.1本標準由縣級及其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5.2 本標準頒布后,現行的國家或地方行業標準以及新頒布、新修訂的國家或地方(綜合或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嚴于本標準的,按照從嚴要求的原則,按適用范圍執行相應污染物排放標準,不再執行本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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